- 索 引 号:000014349/2026-06100
- 成文时间:2026年03月18日
- 发布机构:武乡县教育局
-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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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题 词:
关于印发《武乡县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区、县直学校(园)、进修校、活动中心、民办学校:
现将《武乡县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乡县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教育系统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财务活动,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财务监督等。
第三条 管理原则
1.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2.预算引领: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以预算为核心统筹安排各项经费,强化预算刚性约束。
3.效益优先:优化经费支出结构,优先保障教育教学核心需求,提高经费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
4.全程监管:建立“事前规划、事中控制、事后审计”的全流程监管机制,确保财务活动透明、可追溯。
第四条 各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各单位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单位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主管财务工作,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并根据需要合理设置财务部门,对单位的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
财务主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参与单位重大建设项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七条 各单位财务、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任免奖罚、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财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财会和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
各单位应当提升财务信息化管理水平,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学校财务活动。
第九条 各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
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可在学校现有账户下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并定期公开账务。如有结余,应当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继续使用。
学校采用委托方式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不得向被委托方转嫁建设、修缮等费用。
学校自主经营食堂的,伙食费作为服务性收费管理;委托方式经营或选择校外供餐单位供餐的,伙食费作为代收费管理。
第十条 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
1.编制原则: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讲求绩效。
2.编制依据:各单位需根据本单位发展规划、教育教学任务、人员编制及资产状况,结合生均经费标准、专项经费政策等,科学编制年度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所有预算项目需同步设定清晰、可量化的绩效目标,无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预算。
3.编制流程:
各单位年度预算草案,经单位党组织会议审议后,报教育局计财股。
教育局计财股会同业务科室对各单位预算草案进行初审,重点核查预算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及绩效目标。
初审通过后形成全系统预算草案,报局党组审议。
局党组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批复后在规定时间内下达至各单位。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
1.刚性约束: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的,需提交专题报告说明原因及调整方案,经教育局备案后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2.执行进度:各单位应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教育局每月对各单位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统计通报,对进度滞后(未达序时进度80%)的单位,约谈其负责人并督促整改;年末未完成的项目预算,按财政部门规定办理结转或收回。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管理
1.收入范围:
各单位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2.规范收费: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严禁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变相收费。
收费需使用合法合规的票据,并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
3.收入核算:各单位需按会计制度规定对各项收入进行分类核算,确保收入记录完整、准确,不得隐瞒、转移收入。
第十四条 支出管理
1.支出范围:
各单位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缴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公用经费(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教学业务费等)、项目支出(货物、服务、工程等),需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
2.审批流程:
单位经办人员提交申请及佐证材料,科室负责人审核,单位理财小组审核,财务人员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
各单位按照本单位的“三重一大”制度,达到大额资金使用的需经单位党组织会议审议。
3.凭证审核:支出需附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采购计划审批表、发票、合同、验收报告、明细清单等),发票需通过税务系统核验真伪;大额支出需另附“三重一大”会议纪要。
4.各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5.各单位支出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单位结合本单位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各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经费、人员经费不得混用。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6.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票据管理:
各单位应当加强票据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服务性收费应当使用税务发票。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十六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各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十七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专用基金是指各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二十一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奖助学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三)其他专用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除奖助学基金外,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确需调整用途的,由教育局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教育局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采购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采购原则
各单位采购货物、服务或工程,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采购过程规范、透明。
采购业务应遵循“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的工作程序,依据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配置标准编制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确定采购计划,按确定的采购计划实施采购。
第二十五条 采购范围与标准
1.集中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其中:单项或批量小于50万元的小额零星采购,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可以按照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大于或等于50万元的委托集采机构实施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报教育局备案。
2.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30万元,工程60万元)的项目,需报教育局备案后,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金额低于限额标准的,可由单位按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采购(大于10万元的项目需报教育局备案)。
3.公开招标:采购单位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其他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采购单位可依法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采购流程
1.采购申请:各单位根据预算和实际需求,填写《采购备案表》,明确采购项目、品目、数量、预算金额、资金来源、技术参数等,按采购金额标准报教育局备案,财政部门审批。
2.采购实施:获批后,严格按照采购程序办理。采购过程需留存完整档案资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等)。
3.组织验收:采购项目完成后,各单位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4.结算审计:工程类项目需委托有资质、信誉良好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结算审计,出具《结算审计报告》;服务类项目需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评价,出具《项目评价报告》。
工程类项目结算审计,服务类项目评价均需报教育局备案。
5.资金支付:按单位财务支出审批流程及时办理款项支付。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产是指各单位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
第二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各单位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各单位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各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按照《武乡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应当汇总编制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各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各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按照《武乡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规定配置资产,严禁超标准、重复配置。
各单位新增资产需填写《武乡县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审核表》,报教育局、财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程序办理。
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三十四条 在满足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中小学校可以出租、出借资产。
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各单位资产处置严格按照武乡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应及时上报教育局,由教育局进行调剂,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指各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款项包括各单位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各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各单位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各单位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债融资。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一条 经县政府批准,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财务清算,应当在教育局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以及清算财务报告,全面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清算损益,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财务清算结束后,经教育局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和负债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全部资产和负债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全部资产和负债由教育局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教育局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全部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教育局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
各单位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单位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 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四十七条 决算报表
1.各单位根据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年度决算报表,做到数据真实、账表一致、内容完整。
2.各单位年底决算报表经单位党组织会议审议后,报教育局计财股。
3.教育局计财股对各单位决算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全系统决算报表,报局党组审议后,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4.决算审批后,各单位需对照预算和绩效目标,开展决算分析,总结预算执行成效与问题,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提供依据。
第四十八条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单位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四十九条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条 各单位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规范单位各项经济活动,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教育局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教育局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如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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