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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09074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4-01-30
发文机关武乡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务信息管理局) 主题词
标题武乡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4-01-30

武乡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第一条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和《长治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局各股室、中心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股室、中心股室长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股室、中心要结合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 名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股室、中心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股室、中心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股室、中心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由信息产生的股室、中心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由信息产生的股室、中心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不同股室、中心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股室、中心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各股室、中心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股室、中心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机关负责保密审查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