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53171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 发文机关:武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 题 词: |
| 标 题:武乡县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4-12-24 |
| 序 号 |
政策类型 | 享受对象 | 政策名称 | 申请条件 | 执行标准 | 享受期限 | 政策依据 | 受理 机构 |
| 1 | 单 位 吸 纳 就 业 |
小微 企业 | 吸纳就业岗位补贴 | 小微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 每人每月300元 | 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22〕258号)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 | 小微 企业 |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对小微企业年度(以12个月为起讫周期)内新吸纳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 | 新吸纳100人以下的,按每吸纳1人1000元给予补贴;新吸纳100人(含)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1500元给予补贴。 | 一次性补贴 |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22〕258号)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3 | 小微 企业 | 创业担保贷款 |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 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电〔2020〕5号)、《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4 | 用人 单位 | 招用劳动者社保补贴 | 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 | 补贴数额不超过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费 | 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1年,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的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22〕258号)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5 | 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 | 公益性岗位补贴 | 开发管理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 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企业(单位)招用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 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22〕258号) | 县人社局 | |
| 6 | 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 | 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 | 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 | 补贴数额不超过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费 | 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的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22〕258号) | 县人社局 | |
| 7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 | 自主创业人员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毕业年度和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在职或离岗创业且所创办市场主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 每带动就业1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5000元 | 一次性补贴 |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22〕258号) | 县人社局 |
| 8 | 自主创业人员 | 自主创业社保补贴 | 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的,给予其本人一定数额补贴 | 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社保费的三分之二。计算补贴的社保缴费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公布的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 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1年;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的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22〕258号)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9 | 灵活就业人员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创业失败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补贴 | 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社保费的三分之二。计算补贴的社保缴费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公布的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 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创业失败人员最长不超过1年;灵活就业的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2年;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的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22〕258号)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10 | 自主创业就业 | 自主创业人员 | 创业场地租赁补贴 | 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 | 每年不超过3000元 | 最长3年 |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22〕258号)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1 | 自主创业人员 | 创业担保贷款 |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 | 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9〕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电〔2020〕5号)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12 | 能力提升 | 企业或培训机构 |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对农村转移劳动力、失业人员、脱贫劳动力以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就业重点群体开展以就业为目的的职业技能培训,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 培训结束后就业率达到80%以上的,按前10天每人每天150元、之后每人每天1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 一次性补贴 |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长人社函〔2023〕208号)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3 | 企业 |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各类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综合性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补贴标准每人300元。 | 一次性补贴 |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长人社函〔2023〕208号)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14 | 创业培训机构 | 创业培训补贴 | 对符合参加创业培训且有创业愿望的人员开展各类创业培训的,可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 每人每天不超过18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1800元。 | 一次性补贴 |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长人社函〔2023〕208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22〕258号)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15 | 企业、职业院校、社会评价机构 | 取证补贴 | 企业、职业院校或社会评价机构组织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免费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取证补贴。 | 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初级工每人400元;初次取证直接取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级工每人600元;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工每人800元;特种作业操作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初次取证每人400元。 | 一次性补贴 |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长人社函〔2023〕208号)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16 | 企业(单位) | 就业见习补贴 | 企业(单位)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的 | 见习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就业见习留用率每提高10%,补贴标准提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对见习留用率高于80%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最长不超过一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8〕28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电〔2020〕5号)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17 | 就业创业服务 | 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家政服务企业以及经认定的劳务经纪人 | 职业介绍补贴 | 为有求职意愿和需求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或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按接受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向人社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 通过服务在县域内实现就业且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人不超过300元;对向省内县以外用人单位介绍成功且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人不超过500元;对向省外介绍成功且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人不超过800元 | 一次性补贴 |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7〕 28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22〕258号)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18 | 高校毕业生园区 | 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一次性建设补助 | 对符合“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占园区总户数70%以上”或“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20户以上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条件之一的创业园区,可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可根据创业园区入住户数、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等因素,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建设补助 | 按创业园区内每户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建设补助 | 一次性补助 |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22〕258号)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19 | 就业帮扶政策 | 就业帮扶车间 | 一次性吸纳务工就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 对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户、监测户劳动力就业的,按照小微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脱贫户、监测户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为每吸纳一人补助1500元。社保补贴按用人单位为脱贫户、监测户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招用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基数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 一次性补贴 | 《关于加大力度支持脱贫人口增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厅字〔2022〕39号) 《关于扎实抓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问题整改进一步加强脱贫劳动力稳就业促增收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57号) 《关于印发<脱贫劳动力务工就业帮扶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乡振发〔2022〕112号)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0 | 就业帮扶车间、帮扶基地 | 就业帮扶车间和帮扶基地吸纳就业阶梯式奖补 | 将吸纳脱贫户和监测户劳动力数量多、效果好的就业帮扶车间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并根据吸纳人数给予阶梯性奖励 | 就业帮扶车间吸纳人数达到30人及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达到50人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达到100人及以上的,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工总量1000人以上,其中吸纳脱贫户、监测户劳动力占比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享受就业帮扶车间一次性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扶持政策 | 一次性补贴。阶梯性奖励政策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 《关于加大力度支持脱贫人口增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厅字〔2022〕39号) 《关于扎实抓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问题整改进一步加强脱贫劳动力稳就业促增收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57号) 《关于印发<脱贫劳动力务工就业帮扶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乡振发〔2022〕112号)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21 | 脱贫劳动力(含监测户) | 新增就业帮扶公益性岗位 | 开发防火、保洁等就业帮扶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不低于武乡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一年 | 武乡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 巩固衔接过渡期 | 《关于加大力度支持脱贫人口增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厅字〔2022〕39号) 《关于扎实抓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问题整改进一步加强脱贫劳动力稳就业促增收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57号) 《关于印发<脱贫劳动力务工就业帮扶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乡振发〔2022〕112号)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22 | 脱贫劳动力(含监测户) | 务工就业稳岗补助 | 对当年在同一用工单位累计务工就业6个月以上、平均月工资达到1000元以上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劳动力),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6个月的稳岗奖补 | 每人每月200元,补助6个月 | 巩固衔接过渡期 | 《关于简化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就业一次性交通补贴和稳岗补助审核发放流程的通知》(晋乡振发〔2023〕44号)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