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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4-081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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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贾豁乡 | 主题词: |
标题:贾豁乡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 |
主题分类:机关事务 | 发布日期: |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作纪律,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纪律
(一)具体要求
l、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本乡决定;必须加强组织纪律性,服从工作分配,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坚决完成各项任务。
2、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做到有事请假,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擅离职守。因工作需要临时外出,应向本部门负责人请假。上班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它任何活动。
3、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公共道德,维护机关秩序,讲政治、讲学习、讲团结,不得无理纠缠领导,不得吵架、斗殴、酗酒、闹事。
(二)处分办法
凡因个人工作失误,给全乡工作造成损失的,由乡党委、政府根据审批权限上报,按处分结果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1、受通报批评者,扣年终奖(含目标奖)5%。
2、受党内或行政警告(含记过、记大过)以上者,扣发年终奖50%。
3、受降级、撤职处分者,当年不计发年终奖。
4、受开除公职处分者,按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请假规定
(一)国家规定假期
凡国家规定的工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等,参照有关规定,具体执行如下:
1、请工休假的规定
①凡机关干部、职工连续工龄满五年的,均可享受工休假待遇。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者,每年休假7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连续工龄当年满5年、10年、20年的,从下年起分别按规定休假。工休假条由乡党政办公室统一制作。
②休假1天及以上的由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必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党政主要领导批准。
③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不含30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I5天(不含15天)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已享受年休假而又超过上述规定的,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④年休假当年内应休完,过时作废。
2、请探亲假规定
①已婚者探望配偶和未婚者探望父母的假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当年一次休完。已婚者探望父母的假期必须在四年内的任何一年中一次休完,且探亲假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凡未休或未休完其假期者一律作废。(年底休假跨至第二年年初者和经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同意的,并在党政办公室备案的除外)。
②已婚者异地探望配偶,每年一次,休假30天(另给路程假);如配偶在当年已享受探亲假,本乡人员不得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军人除外)。
③探望父母,未婚者每年一次20天;已婚者每四年一次20天,考虑路程假。
④请探亲假人员必须提前安排好工作,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交乡(办事处)主要党政领导批准。假期完后,应及时向批准领导销假,并将请假单随考勤表交乡(办事处)党政办公室备查。
3、请婚假、产假、丧假的规定
①请婚假、产假、丧假,必须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由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送党政办公室备查。
②结婚假期为5天;晚婚增加10天,共15天。晚婚条件为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各大3周岁以上者。配偶在外地的,可计算路程假。
③产假休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凭医院证明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的(24周岁以上)增加20天。产假累计不超过120天。
④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可休丧假5天;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⑤上述假期均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且一次性休完,不得间断休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性休完的假,经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可另行安排。
(二)其他请假规定
1、请事假。干部、职工因急事需要请事假的,从严控制,严格审批。
①凡请事假1天及以上的,由本部门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次月初随考勤表交镇党政办公室备查。
②当年内事假累计20天及以上者,当年不计发年终奖,如确因特殊情况,经党政办公会讨论后,可特殊处理。
③当年内事假累计15天(含15天)以上、2O天以下(不含20天)者,扣年终奖20%。
④当年内事假累计10天(含 10天)以上、15天以下(不含15天)者,扣年终奖10%。
⑤当年内请事假累计5天(含5天)以上、10天以下(不含10天)者,扣年终奖5%。
2、请病假的规定
①凡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需病休1天以上或住院者,必须持有指定医院病情诊断证明。
②对无医院病情证明,休息1天以上者按旷工处理,病假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③当年内病假累计达183天及以上者,当年度的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不计发当年年终奖金,其职务晋升时间后延。
④当年内病假累计满30天(含30天)不满183天者,分段扣减当年年终奖并按以下方法计算:每满15天扣年终奖100元,其中不满15天时按15天计算。
⑤工伤假不受上述条款限制,其他特殊情况由党政办公会讨论决定。
⑥请病假者必须提供书面申请和指定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交党政办公室备查。
3、加班规定
机关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干好本职工作,因工作需要须加班的,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党政主要领导批准。
此外,凡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历考试和各类资格证取证考试,考前持准考证等凭证由本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批准,一次性给予1—3天的考前复习时间。
三、旷工及处分
1、旷工或按旷工处理的情况:无特殊情况未提前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安排假期的,按旷工处理;未经批准超假的按旷工处理;无故不参加公务活动或在公务活动中擅离职守的,按旷工处理。无故不出勤的,按旷工处理;公务活动迟到、早退一年内累计3次的按旷工1天处理;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节假日值班和重要活动值班的,按旷工处理;上班时间打麻将,按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规定处理。
2、旷工处分办法:旷工在3天以内(含3天)的,每天扣30元工资,扣年终奖10%,并责令其本人做出书面检查;旷工累计在3天(不含3天)以上15天以内(不含15天)的,由乡(办事处)党委、政府视其情节,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政纪处分;旷工或按旷工处理的累计在15天及以上者,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四、机关干部、职工上灶,统一到乡食堂就餐,每人每日由乡政府补助7元,由办公室印制就餐登记表,事务长和大师傅负责逐日登记,每年结算一次。
五、工作人员需要的办公室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买、保管、发放,购买物品前,持购物卡申请单报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购置,商店凭申请单结账报销。各村需复印、打印资料由其自行解决,严禁各办公室利用公共设备对外服务、收取费用。一经发现,停用该办公室公共设备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