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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7-05220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发文机关:石北乡 | 主题词: |
标题:石北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北乡农村生态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 |
各行政村:
经乡党委、政府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石北乡农村生态绿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乡的生态环境绿化管理,促进环境绿化建设,保护和改善石北乡各村生态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村种植与养护树木、花草等环境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美化家园,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每个人都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绿化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第四条 石北乡成立环境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开展和监督管理全乡的环境绿化工作。办公室设在石北乡政府院内,负责全乡环境绿化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全乡环境绿化规划及种植计划,由乡环境绿化办公室编制,并纳入全乡总体规划。
第六条 乡环境绿化规划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以实用、经济、美观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绿地、防护绿地、生态绿地。
第七条 环境绿化设计必须与环境保护密切配合,做到普遍绿化,四季常青,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
第八条 全乡树木的种植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树木与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电线的最小间距应不低于1米。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绿化部门人员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如设计方案需变动,须经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十条 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乡绿化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各项手续。
第十一条 年度植树计划的编制,要依照乡总体规划拟定本年度绿化方案,报乡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乡环境绿化办公室要依据乡政府批准的植树任务,分别落实到各村,明确责任人,并指导各村完成植树任务。
第十三条 各行政村要积极参加组织群众投入到绿化、美化村建设中,做到地有草坪、池有花卉、树木成荫、四季常青。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行政村每个领导、人民群众,要积极参加乡绿化委员会统一安排部署的义务种植活动,并按任务量化落实到人。
第十五条 任何村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却因工程建设或其它原因必须砍伐树木时,须经县绿化办批准,并根据伐旧补新的原则,按伐一补三的要求,缴纳苗木购置或补植新的树木。
第十六条 健全绿化管理制度,加快实现乡村绿化、美化的目标,将植树代管责任制落实到各村和个人,实行各村委包片、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实行包栽、包浇、包管、包成活率的“四包”制。
第十七条 绿化档案管理,建立健全绿化规划制度,统计资料的管理制度,对全乡所有树木花草的品种、大小规格和栽种位置,实行档案记录管理。
第十八条 建一支素质高、作风硬、认真负责的绿化专业队伍,并形成群众化的管理网络。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罚款处理。
(一)未经批准砍伐树木,乡政府要申报的县相关部门处理。
(二)严谨对新植树木折枝、摇晃或在树上晾衣物、牵持绳索。
(三)随意践踏草坪或向草坪内乱堆、乱放、乱扔杂物,发现一(处)人罚款50-200元。
(四)随意践踏花坛、花池或向花坛、花池内乱认杂物,发现一(处)人罚款50-100元。
(五)随意在树旁、绿地倾倒污水、垃圾,挖坑取土,堆放物料,罚款50-100元。
(六)破坏、盗窃绿化设施罚款200-500元。
(七)掐花、摘果,每朵(个)罚款50-100元。
(八)抗拒、阻碍绿化管理人员执行绿化管理任务者,视其情节给予罚款200-500元。
(九)凡能及时制止损害、破坏树木、花草 和绿化设施,并能举证行为责任人的,给予相当于此罚款额80%的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石北乡政府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