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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6-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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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石北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北乡农村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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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北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北乡农村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各行政村:

  经乡党委、政府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石北乡农村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4日

石北乡农村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巩固集中整治成果,从根本上改善全乡农村环境卫生状况,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提升农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把全乡环境卫生工作纳入科学化、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根据省、市、县会议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乡16个行政村、24个自然村,全乡范围内各机关单位、学校。

  第三条 农村环境卫生工作涉及乡村千家万户,人人有责,任何行政村、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持整个村庄环境卫生整洁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是:政府组织,分级负责,群众动手,专人保洁;基本原则是:权属管理,属地管理。

  第五条 各行政村设立环境卫生管理站,村环境卫生管理站站长由村委主任兼任,副主任由1名村干部担任。主要职责是:动员组织村民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提高农民卫生意识,负责落实本辖区内“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监督检查村保洁员和通道保洁员履行职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第六条 农村环境卫生保洁员和道路保洁员,保洁员人数原则上按每300-400名村民配备1人。道路保洁员人数原则上按国道、省道、县道、乡道途经村2公里设1名保洁员。

  第七条 对保洁员实行“五定”管理,即定岗位、定任务、定标准、定时间、定报酬。进一步明确保洁员职责任务、责任区域,分片包干,公示上墙,接受监督。

  (一)行政村保洁员职责任务:负责清扫村内主要道路、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收集清运村民生活垃圾;清理村内排污管网和排水沟内污泥杂物;清理责任区内所有有色垃圾和其它污染物;清理村内建筑、构筑物、电杆等设施上的小广告和乱贴乱画等;清理村边、村外垃圾,捡拾村区域范围内的果皮纸屑、塑料袋等有色垃圾。

  (二)道路保洁员职责任务:负责捡拾通道两侧视线范围内果皮纸屑、柴草塑料袋等有色垃圾,保持区域范围内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设摊点、乱建棚屋、乱开店铺、乱贴乱画等。

  第八条 每个村庄都要按照卫生规范要求建立垃圾池、垃圾处理场,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环境卫生管理目标责任制。

  加大环境卫生清洁工程的经费投入。农村保洁员和道路保洁员工资经费列入预算,年初根据工作量大小核定。经费拨付渠道为:县财政对县爱卫办,县爱卫办对乡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乡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对保洁员。

  第九条 各村应从转移支付中拿出最少15%的经费用于本村垃圾清运和环卫管理。

  第十条 行政村保洁员和道路保洁员实行县爱卫办聘用、乡村考核使用的管理办法。乡对保洁员实行周检查、月考核制度;村对保洁员实行日检查、月考核制度;县爱卫办对保洁员实行月抽查、季考核制度。依据工作实绩和考核考评和平时考核结果,每年对保洁员进行一次择优聘用。

  第十一条 行政村保洁员和道路保洁员工资由县、乡、村三级负担,行政村保洁员月工资不低于200元,道路保洁员月工资不低于100元。保洁员为残疾人的,乡、村负担的工资补助由县残疾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

  乡成立环境卫生检查领导组,每月对辖区内的所有村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于每月25日前将检查结果签字盖章后报送县爱卫办。

  第十二条 村环境卫生管理站对保洁员不能按要求定期清扫或清扫不达要求,发现一次扣发工资10元;对不能按时清运垃圾或不能及时填埋者,每发现一次扣发工资10元;此外,村环境卫生管理站每周组织检查评比一次,奖优罚劣,对三次考核不合格的保洁员向县爱卫办提出辞退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