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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4-45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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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洪水镇人民政府 主 题 词
标 题洪水镇政府机构主要职责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4-09-26

洪水镇政府机构主要职责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基本权责清单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具体负责部门 岗位
名称
备注
1 党的建设(19项) 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指导镇域内各领域基层党组织建设。抓好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协助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等工作。
洪水镇人民政府 党建工作办公室 党建工作岗
2 党的建设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协助处理涉纪信访举报 ,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党员干部进行反腐倡廉教育 ,监督其廉洁履行职责。
洪水镇人民政府 党建工作办公室 纪检监察岗
3 党的建设 落实党管人才工作制度 ,做好人才引进、服务工作。统筹协调意识形态工作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规范化建设,落实统战工作责任制,协助管理民族宗教事务。
洪水镇人民政府 党建工作办公室 组织宣传统战岗
4 党的建设 负责协调机构编制、老干部工作;负责人事工作;负责权责清单等清单管理工作。
洪水镇人民政府 党建工作办公室 编制人事岗
5 党的建设 负责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工会经费管理使用工作。负责团委基层组织建设,做好团员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妇联基层组织建设,开展洁净家庭评选活动,开展妇女就业培训、 巾帼志愿活动等活动。
洪水镇人民政府 党建工作办公室 群团岗
6 党的建设 加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 ,开展好各类社会工作 ,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负责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洪水镇人民政府 党建工作办公室 社会工作岗
7 党的建设 落实党管武装责任制,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工作 ,开展国防动员宣传教育,开展拥军优属和慰问活动,协助做好抚恤优待工作 。
洪水镇人民政府 党政综合办公室 人民武装岗
8 党的建设 做好人大代表联络站(点)规范化建设,协助开展相关活动。协助政治协商工作开展,做好委员联络服务 ,配合开展政协委员视察调研等工作。
洪水镇人民政府 党政综合办公室 人大政协岗
9 党的建设 负责镇党委、政府机关公文收发、材料撰写和信息编报等工作。负责机关综合协调、值班值守、印章管理等工作。
洪水镇人民政府 党政综合办公室 综合文秘岗
10 党的建设 协助开展保密教育培训,做好保密文件、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保密设备管理等工作。负责档案管理和镇级综合年鉴编纂工作。
洪水镇人民政府 党政综合办公室 档案管理岗
11 党的建设 负责财务管理,严格专项资金使用,做好国有资产、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洪水镇人民政府 党政综合办公室 内部财务岗
12 党的建设 负责机关后勤保障,做好政府采购、办公用房、节能、公车、食堂等管理工作。
洪水镇人民政府 党政综合办公室 后勤保障岗
13 党的建设(行政检查) 指导、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洪水镇人民政府 党建工作办公室 组织宣传统战岗
14 党的建设(其他行政权力) 对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转报。对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 
第三条第二款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洪水镇人民政府 党建工作办公室 社会工作岗
15 党的建设(其他行政权力)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备案。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8年修订)
第十八条第二款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十八条第三款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的规定适用于辖区内设村的街道办事处。
洪水镇人民政府 党建工作办公室 社会工作岗
16 党的建设(其他行政权力) 对新旧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的监督。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理。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报告单副本及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结果的备案。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0年修正)
第四十条  选举结束时,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封存选票,建立包括封存的选票、选民名单和选举结果报告单等选举资料在内的选举档案,交村民委员会保存,并将选举结果报告单副本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一)拖延选举时间的;(二)违反选举程序的;(三)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四)用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毁坏选票或者票箱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五)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六)伪造选举文件或者谎报、瞒报选举结果的;(七)村民委员会换届后拖延或者拒绝移交的;(八)干扰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六条  有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限期组织换届选举,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有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处理。有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行为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纠正,并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有第五十五条第四、五、六、八项规定行为的,由县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有第五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无故拖延移交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评教育,并督促移交。拒不移交超过规定期限二十日的,由县(市、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同时取消其在本届再次竞选的资格。
洪水镇人民政府 党建工作办公室 社会工作岗
17 党的建设(其他行政权力) 对辖区内餐饮浪费的预防和制止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规定》(2021年3月施行)
第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工作。  
洪水镇人民政府 党建工作办公室 社会工作岗
18 党的建设(其他行政权力) 对申请成立志愿服务组织但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组织的备案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志愿服务条例》(2019年修订)
第十条  申请成立志愿服务组织的,应当依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可以按照省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也可以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成员,接受其管理。
洪水镇人民政府 党群服务中心 党群服务岗
19 党的建设 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党务政策咨询服务;负责做好区域内党建活动的日常组织、协调、联络和服务工作;为党组织、党员群众提供相关服务和资源保障。
洪水镇人民政府 党群服务中心 党群服务岗
20 经济发展(21项) 负责工业、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及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负责协调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方面工作。
洪水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经济工作岗
21 经济发展 对一、二、三产运行情况进行分析 ,数据收集和统计上报。
洪水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统计岗
22 经济发展 做好上级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 。负责协调财政、审计等方面工作。
洪水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财政审计岗
23 经济发展 负责落实粮食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春耕备耕相关工作,完成粮食种植计划 ,加强“非农化”“非粮化”巡查。抓好耕地保护,做好撂荒地核查整治、土地违法违规图斑整改工作。负责谋划本镇乡村振兴项目 ,建立项目库等相关工作。
洪水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农业农村岗
24 经济发展 负责农村饮水问题排查、整改、上报、销号工作。
洪水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水务岗
25 经济发展(行政许可) 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审批。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洪水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自然资源岗
26 经济发展(行政许可) 对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的审批。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协商不成的争议的处理。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转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5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后,应当安排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在15日内完成实地审查。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对联审结果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应当在收到联审结果后5日内完成审批,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经联审不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8号)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的业务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农村自建房规划申请进行初审并提供审批手续办理指导或者代办服务。
洪水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自然资源岗
27 经济发展(行政许可)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审批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洪水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自然资源岗
28 经济发展(行政强制)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洪水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住建交通岗
29 经济发展(行政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的检查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2年3月起施行)
第三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公共服务体系,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的指导、监督。
洪水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农业农村岗
30 经济发展(行政裁决)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洪水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林业岗
31 经济发展(其他行政权力)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换发、补发的初审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3号)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洪水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乡村规划岗
32 经济发展(其他行政权力) 对农村房屋建筑确须改变用途的审核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7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应当建立农村房屋建筑活动巡查制度,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按下列方式处理:(二)对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处置。
第二十六条  农村房屋建筑确需改变使用用途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对房屋质量安全是否符合用途改变后的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报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审核后,依法提出申请并经有权机关审核办理。
洪水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乡村规划岗
33 经济发展(其他行政权力) 对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审核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9号,2011年修订)
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洪水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经济工作岗
34 经济发展(其他行政权力) 对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7号,2019年修订)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洪水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住建交通岗
35 经济发展(其他行政权力)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申请的转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洪水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乡村规划岗
36 经济发展(其他行政权力)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订)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洪水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乡村建设岗
37 经济发展(其他行政权力) 对损坏、污染旅游公路和严重影响旅游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为的处理 【政府规章】《山西省旅游公路管理办法》(2020年省政府令第280号)
第十九条  在旅游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设卡、收费;
  (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
  (三)打谷晒场、漫路灌溉、作业种植、焚烧秸秆、堆粪沤肥等农事活动;
  (四)撒漏污物、倾倒垃圾、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五)在公路桥梁桥孔、通道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
  (六)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
  (七)损坏、涂改、擅自移动附属设施;
  (八)车辆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
  (九)其他损坏、污染旅游公路和严重影响旅游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为。
  农业机械因作业需要在旅游公路上短距离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第六项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在属于旅游公路的村道上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洪水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住建交通岗
38 经济发展(其他行政权力)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上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洪水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农业农村岗
39 经济发展(其他行政权力) 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的监督管理。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的现场管理和日常巡查。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7号)
第二十九条  建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一)未按规定进行开工登记,擅自开展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活动的;(二)未按规定组织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或者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投入使用的;(三)未按规定进行技术鉴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第三十条第一款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工,限期整改:(一)由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接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二)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的;(三)未按工程建设有关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实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四)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五)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竣工验收的。
洪水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住建交通岗
40 经济发展(其他行政权力)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备案 【部门规章】《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农业部令第1号)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洪水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乡村规划岗
41 社会事务(24项) 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加强对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洪水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三资管理岗
42 社会事务 负责加强辖区内平安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
洪水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综治信访岗
43 社会事务(行政强制) 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018年修正)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洪水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应急管理岗
44 社会事务(行政强制)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制止、铲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施行)
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禁毒条例》(2020年修订)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措施;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发现其他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洪水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综治信访岗
45 社会事务(行政给付) 对困难残疾人有康复需求的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学生的补助。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21年5月修正)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对困难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生活、生产能力。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救助制度,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助学金等多种方式给予资助、减免费用。
洪水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民政人社岗
46 社会事务(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规章】《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21年省政府令第293号)
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保税区、风景区等应当按照职责,或者受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洪水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应急管理岗
47 社会事务(行政检查)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现场巡查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的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当依法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现场巡查:(一)督促和帮助无证生产经营者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二)督促和引导食品小摊点在划定区域和时段经营;(三)督促其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四)制止和纠正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报告涉及食品安全的行为。
洪水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应急管理岗
48 社会事务(行政检查) 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 【政府规章】《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223号)
第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可以派驻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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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社会事务(行政检查)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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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社会事务(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政府规章】《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0年省政府令第267号)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除前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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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社会事务(其他行政权力) 对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审核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2010年11月26日施行)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承包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事先通知对方,经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审核后,方能生效。因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使对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减免的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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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社会事务(其他行政权力) 对村民委员会撤销或范围调整制定的集体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核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8年修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撤销或者范围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先行对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并制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的规定适用于辖区内设村的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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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社会事务(其他行政权力) 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情况的审核转报 【部门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庭关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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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社会事务(其他行政权力)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定期核查。对申请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转报。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审核转报。对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核转报。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2019年修订)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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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社会事务(其他行政权力) 对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转报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修正)
第八条第三款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洪水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民政人社岗
56 社会事务(其他行政权力) 对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转报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洪水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科教文卫岗
57 社会事务(其他行政权力) 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和修缮等建设活动的审核转报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2022年3月施行)
第二十条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和修缮等建设活动,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洪水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文物保护岗
58 社会事务(其他行政权力) 对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转报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8年1月施行)
第三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洪水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文物保护岗
59 社会事务(其他行政权力) 对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6号)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洪水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民政人社岗
60 社会事务(其他行政权力)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洪水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文物保护岗
61 社会事务(其他行政权力)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的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洪水镇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民政人社岗
62 社会事务(其他行政权力)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组织群众撤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釆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类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86号,2011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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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社会事务(其他行政权力)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第四十八条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行政法规】《戒毒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7号,2018年修订)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禁毒条例》(2020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分类评估、分级管理、综合干预,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第三十四条  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需要所外就医的,经依法批准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书面通知戒毒人员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应当书面通知经常居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强制隔离戒毒所外就医人员的管理参照社区戒毒人员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住所地或者经常居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将其接回,做好戒毒措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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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社会事务(其他行政权力) 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对民间纠纷的调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11月施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1年1月施行)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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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综合执法(行政处罚)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行政处罚。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或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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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综合执法(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3号,2019年修订)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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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综合执法(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损坏村道及村道设施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2013年1月施行)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村道受国家保护,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占用、挖掘村道;(二)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三)履带车、铁轮车或者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行驶村道,但是履带、铁轮式农业机械在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村道上短距离行驶并采取保护措施的除外;(四)设置、移动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五)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村道;(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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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综合执法(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
第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清除痰渍,并可以予以警告;拒不清除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在室外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室内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等公共密闭空间内随地吐痰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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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综合执法(行政处罚) 对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行为的处罚。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7月4日通过)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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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综合执法(行政处罚)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行为的处罚(限乡道)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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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综合执法(行政处罚)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相关人员未按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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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综合执法(行政处罚)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修正)
第五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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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综合执法(行政处罚) 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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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综合执法(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木材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
洪水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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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综合执法(行政处罚) 对本辖区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 (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第一款 违反本决定规定,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有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行为或者在森林、林地及其边缘向车外丢弃火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烧灰积肥、烧荒燎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
洪水镇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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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综合执法(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的处罚。对违反规定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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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岗
77 便民服务(13项) 负责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灾害、植物病虫害监测预报预防等工作
洪水镇人民政府 便民服务中心 农技岗
78 便民服务 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合法合规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 
洪水镇人民政府 便民服务中心 农经岗
79 便民服务 负责农机相关工作
洪水镇人民政府 便民服务中心 农机岗
80 便民服务 负责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指导村级组织便民服务站点日常工作开展
洪水镇人民政府 便民服务中心 政务服务岗
81 便民服务(其他行政权力) 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的审核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
七、组织保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
洪水镇人民政府 便民服务中心 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岗
82 便民服务(其他行政权力) 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的初审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第四条第三款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整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洪水镇人民政府 便民服务中心 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岗
83 便民服务(其他行政权力) 对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的审核转报。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资格的审核转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三)动态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
洪水镇人民政府 便民服务中心 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岗
84 便民服务(其他行政权力) 对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救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6年修订)
第十七条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和扶养能力的农村老年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散或者集中供养。    
洪水镇人民政府 便民服务中心 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岗
85 便民服务(其他行政权力) 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能解决的困难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辅助器具配置和更换的救助。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基本生活的保障。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21年5月修正)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入院治疗、残疾儿童医疗康复等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尚不能解决的困难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一)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生活救助;(二)对重度残疾人给予生活救助;(三)建立残疾人护理补贴等生活补助金制度;(四)对城镇特困无房残疾人家庭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廉租住房标准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应当在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整体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给予解决;(五)对住房困难的农村贫困残疾人,优先落实救助措施;(六)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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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便民服务(其他行政权力) 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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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便民服务(其他行政权力) 对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7号令修订)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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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便民服务(行政强制) 组织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第八条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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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便民服务(其他行政权力)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和报告。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3号)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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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退役军人服务 负责退役军人建档立卡、思政引领、信访接待、权益保障、就业创业、优抚帮扶等工作;组织开展数据采集更新、培养挖掘推荐典型、就业创业指导、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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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退役军人服务 负责有关退役军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贯彻、政治文化环境建设、能力提升等工作;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双拥尊崇、走访慰问、荣誉激励及以及纪念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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